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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12月29日訊 記者席鋒宇 在今天上午全國人大新聞局舉行的航道法集中採訪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巡視員段京連指出,不能把不通過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理解為“一票否決”制度。
  新出台的航道法規定,除了三項工程,其他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均需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有的記者提出“這種評價對相關的工程建設是否具有一票否決權的”問題。段京連解釋說,設置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制度是因為實踐中,攔、跨、臨航道工程造成礙航、斷航的問題突出,有時,一個水電工程就會影響航道的通航條件,因此,航道法規定了這樣一項制度,一定要進行通航條件論證,這是前置條件。但不能單純的理解為這是一票否決。“在法律起草過程中,從來沒有這種思想在指導我們。”航道法也規定了,不符合通航的要求,就進行補充研究後重新來審核。所以更不能說是一票否決。  (原標題:航評影響評價不代表一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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